仪征市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仪征市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081执14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仪征市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储良,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申请执行人仪征市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081民初36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依该调解书:**应分期给付仪征市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租金35000元,并给付仪征市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38元;如**有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仪征市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可就**全部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给付35000元租金,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主动履行1800元。同时,本院通过网络在全国“总对总”和“全省点”对点进行查询,查封了**名下的两部汽车,但未能扣押,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会调查,该村有关人员向本院反映,**家庭困难,2018年其父亲发生交通事故,**也离婚,还有一个小孩随**生活,**现在外打工,没有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过程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封的车辆不能处置,**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成河
审判员  王元山
审判员  许翠华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冯叶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