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昊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昊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地福祥实业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05执7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昊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省地福祥实业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0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关于河南省昊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地福祥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93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如下:被告河南省地福祥实业有限公司、***自愿偿还原告河南省昊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房租294225元及违约金40000元,诉讼费6511元,减半收取3255.5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河南省地福祥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1月9日权利人河南省昊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次执行程序中已执行标的314734元,申请人未能全部实现债权。经查,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车、无房、银行亦无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7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千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航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