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昊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省永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28民初6576号
原告***,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代理人李振宇,长垣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
委托代理人张智体、张晓贞,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永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46807706144(2-10)。
法定代表人姚伟博,任执行董事。
住所地鄢陵县柏梁镇西311国道南侧。
委托代理人杨少甫,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昊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15654606H。
法定代表人翟晓涛,任执行董事。
住所地新城区华垣路。
委托代理人杨少甫,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永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昊隆实业集团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河南省永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昊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自愿提出对***、河南省永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昊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承担。
审 判 长  李保红
人民陪审员  于 玲
人民陪审员  郜国强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