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28民初6576号
原告***,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代理人李振宇,长垣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
委托代理人张智体、张晓贞,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永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46807706144(2-10)。
法定代表人姚伟博,任执行董事。
住所地鄢陵县柏梁镇西311国道南侧。
委托代理人杨少甫,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昊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15654606H。
法定代表人翟晓涛,任执行董事。
住所地新城区华垣路。
委托代理人杨少甫,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永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昊隆实业集团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河南省永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昊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自愿提出对***、河南省永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昊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承担。
审 判 长 李保红
人民陪审员 于 玲
人民陪审员 郜国强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