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昊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於祥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3民终12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生于1970年7月9日,住内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义栓,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47岁,汉族,住新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云恺,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红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乡百川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水国旗,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昊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中立,河南昊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阳红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乡百川建筑有限公司、河南昊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5民初2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靳义栓,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云恺,被上诉人南阳红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乡百川建筑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河南昊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中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5民初20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150元,退还上诉人***1860元,退还上诉人***2290元。
审判长周飞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