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325民初450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3日,住河南省内乡县。
被告:於祥伍,男,汉族,生于1970年7月9日,住河南省内乡县。
被告:河南省昊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新城区华垣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15654606H。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内乡百川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内乡县城关镇螺蛳河三区6号楼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399778497R。
法定代表人:水国旗,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南阳市红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乡县大成路河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698726291J。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於祥伍、河南省昊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内乡百川建筑有限公司、南阳市红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昊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昊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