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综合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郑州大学综合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河南省郑大港尉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3民初6587号
原告:郑州大学综合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朝华,任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170065413D
委托代理人陈金盼,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郑大港尉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丹,任执行董事
住所地:尉氏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0984672492
第三人:郑州港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轩,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08229227X4。
第三人:河南港尉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会杰,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82290952X。
第三人:郑州元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炬,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郑韩北路东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85561607H
原告郑州大学综合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郑大港尉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郑州港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港尉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元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向原告郑州大学综合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发送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原告郑州大学综合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三个工作日内补缴齐诉讼费,但至今为止原告郑州大学综合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州大学综合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崔亚东
人民陪审员  陆铁棍
人民陪审员  张明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边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