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综合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与某某、中建六局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7民辖终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杭州道72号。
法定代表人:王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原审被告:中建六局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五十二号。
法定代表人:魏新颜,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北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太白南路39号金石柏朗大厦9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志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郑州大学综合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97号。
法定代表人:杜朝华,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中建六局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北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郑州大学综合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22)豫0782民初678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与***未以任何形式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双方合同关系不明确的情况下,不应认定双方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原审法院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定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其作为实际施工人承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标的河南省辉县市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一标段部分工程为由,起诉要求给付工程款项,并提交了中标文件、预结算单、进度确认单等证据,原审法院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安利军
审判员  张颜民
审判员  王玉霞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齐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