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03民初277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枣庄高新区赫鸣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枣庄市高新区张范街道办事处小香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400MA3KWDP773。
法定代表人:程霞。
被申请人:山东铭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高新区泰山路2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903841910。
法定代表人:田传东。
枣庄高新区赫鸣建筑设备租赁站诉山东铭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2020)鲁0403民初277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铭辉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枣庄高新区赫鸣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枣庄高新区赫鸣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铭辉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刘军所有的位于薛城区产一处(房产证号:鲁(2020)枣庄市不动产权第4003252号)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尚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