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铭辉建设有限公司

枣庄高新区赫鸣建筑设备租赁站、山东铭辉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03民初2773号

申请人:枣庄高新区**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枣庄市高新区张范街道办事处小香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400MA3KWDP773。

法定代表人:程霞。

被申请人:山东铭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高新区泰山路2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903841910。

法定代表人:田传东。

申请人枣庄高新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山东铭辉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铭辉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刘军以其所有的位于薛城区武夷山路西侧2009号紫光园小区17号楼2单元2303室房产一处(房产证号:鲁(2020)枣庄市不动产权第4003252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枣庄高新区**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铭辉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刘军所有的位于薛城区产一处(房产证号:鲁(2020)枣庄市不动产权第4003252号)。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枣庄高新区**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尚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