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403执135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铭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高新区泰山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903841910。
法定代表人:田传东,总经理。
被执行人:枣庄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永福北路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06300873K。
法定代表人:张延民,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铭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枣庄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403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枣庄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铭辉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2020年11月21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收入情况及其他财产。同时,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枣庄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及线索。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山东铭辉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山东铭辉建设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枣庄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薛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403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山东铭辉建设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泉涌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李冬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任 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