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铭辉建设有限公司

袁振营、种道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袁振营、种道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403执932号
申请执行人:袁振营,男,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薛城区。
被执行人:种道贺,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薛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薛城区。
被执行人:枣庄市铭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住所地:枣庄高新区泰山北路2999号。机构代码证号:790384191。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种道贺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于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审结。该案(2014)*民初字第141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种道贺所有的湘江花园4号楼1702室回迁房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