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881财保120号
申请人:永济市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西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永济市盾安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先斌,董事长。
申请人永济市建筑工程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永济市盾安热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永济市建筑工程公司以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保单号为PZDM2018142700000000212的保单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永济市盾安热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永济市建筑工程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