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729民初587号
原告:灵石县宏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燕管柱
地址: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
被告:永济市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栋
本院在审理原告灵石县宏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永济市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灵石县宏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灵石县宏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11元,减半收取4405.5元,由原告灵石县宏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青林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凤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