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济市建筑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永济市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881执103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10月10日出生。
被执行人:永济市建筑工程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永济市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永济市建筑工程公司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未按本院通知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永济市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222521.3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运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颜则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