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881执103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10月10日出生。
被执行人:永济市建筑工程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永济市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永济市建筑工程公司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未按本院通知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永济市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222521.3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运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颜则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