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济市建筑工程公司

永济市建筑工程公司、某某与永济市五老峰索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881执6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永济市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伍先权,男,汉族,1963年12月4日出生。
被执行人:永济市五老峰索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宝荣,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永济市建筑工程公司、***与永济市五老峰索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永济市五老峰索道有限责任公司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永济市五老峰索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晋M059**、晋M059**、晋M058**的车辆。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祁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