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民初336号
原告:日照砾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高新区临沂北路**德基置业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9MA3MKNAD4Q。
法定代表人:崔香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传兰,山东海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学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梁路与南湖路交叉口招商雍华府**第********房会信用代码:91420111303499339F。
法定代表人:张庆盘。
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青山区36街坊(青山区工业路**一冶科技大楼)>
法定代表人:宋占江。
原告日照砾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学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日照砾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砾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日照砾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64元,减半收取2332元,由日照砾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慧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小平
书记员 李欣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