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学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日照德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学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民初214号

原告:日照德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经济开发区北京路西天津路南(万基国际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CKX9XXA。

法定代表人:高修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传兰,山东海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学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梁路与南湖路交叉口招商雍华府**第********房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303499339F。

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青山区工业路**一治科技大楼)v>

原告日照德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学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日照德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以达成初步和解意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德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德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46元,减半收取1873元,由原告日照德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牟立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巩 俐

书记员  张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