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学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日照德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学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03民初73号
原告:日照德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经济开发区北京路西、天津路南(万基国际商住楼)A座2607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CKX9XXA。
法定代表人:腾宇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传兰,山东海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学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梁路与南湖路交叉口招商雍华府二期第4幢2单元26层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303499339F。
法定代表人:张庆盘,董事长。
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组织机构代码177727555。
法定代表人:宋占江,董事长。
原告日照德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学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日照德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德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德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3元,按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的数额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日照德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捷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