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民终28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男,198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女。
上诉人黄某与被上诉人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鄂0191民初7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于202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被上诉人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请法院批准。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上诉人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黄某撤回上诉;
二、撤销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鄂0191民初7982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黄某负担,免予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