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宏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与某某、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02民初1379号

原告:***,男,196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蕾、耿宪芳(实习律师),山东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卓山路。

法定代表人:李锋,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怀成,镇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茂东,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顺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中区西昌路2680号东湖湾小区1号楼2680-12。

法定代表人:齐国新,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枣庄宏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西集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马洪建,经理。

被告:枣庄稳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大观园文化市场北区041、042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利,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人民政府、枣庄顺发贸易有限公司、枣庄宏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枣庄稳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000元,减半收取17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菲菲

人民陪审员  郭玉平

人民陪审员  杨绍兰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王建增

书 记 员  王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