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02民初1379号
原告:***,男,196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蕾、耿宪芳(实习律师),山东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卓山路。
法定代表人:李锋,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怀成,镇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茂东,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顺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中区西昌路2680号东湖湾小区1号楼2680-12。
法定代表人:齐国新,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枣庄宏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西集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马洪建,经理。
被告:枣庄稳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大观园文化市场北区041、042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利,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人民政府、枣庄顺发贸易有限公司、枣庄宏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枣庄稳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000元,减半收取17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菲菲
人民陪审员 郭玉平
人民陪审员 杨绍兰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王建增
书 记 员 王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