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志力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武汉市志力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武汉鼎泰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03民初1840号
申请人:武汉市志力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纱帽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7518153661。
法定代表人:丁吕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鼎泰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啤砖路**台商大厦**(4)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66348005XJ。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宜昌长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东山大道******用代码91420500585454349P。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武汉市志力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鼎泰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宜昌长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武汉市志力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武汉鼎泰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宜昌长楹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者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为武汉市志力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市志力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鼎泰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宜昌长楹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汉市志力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