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地恒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中麟实业有限公司、湖北天地恒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04执187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某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咸新区奥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2)陕0404诉前调确102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立案标的为528713.94元,执行费7687.元,现已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并通过全国网络查控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以及相关财产信息显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以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段边区 审判员  张 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