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银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米易县浩宏建材经营部、四川银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421执保43号
申请人:米易县浩宏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青皮村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421MA63UT5M5N。
经营者:***,女,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四川省米易县。
被申请人:四川银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益州大道中段888号1栋1单元17层17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23336545C。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米易县浩宏建材经营部与四川银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米易县浩宏建材经营部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银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的经营者***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D×××××的奥迪牌小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米易县浩宏建材经营部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号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银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000元,期限为2020年7月16日至2021年7月15日;
二、扣押***所有的车牌号为川D×××××的奥迪牌小轿车(车辆识别代号WAUAGD4L8ED031733),扣押期限为二年,扣押期间,该车不得办理转移过户手续。
案件申请费1145元,由米易县浩宏建材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