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川0402行初37号
原告:四川银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23336545C。
法定代表人:胡传江,该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婷,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竹湖园劳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300008320236T。
法定代表人:陈建新,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明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正强。
第三人:***,男,汉族,1968年9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兵,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告四川银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依法受理。因原告慎重考虑,决定与被告协商解决,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银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四川银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付思雨
审判员 陈雨婷
审判员 段明鑫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谭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