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银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银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理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川3402执保7号
***、四川银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龙城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银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龙城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川3402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效力,裁定对被申请人四川银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南延线分理处(账号:5105********)、成都龙城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成都新鸿支行(账号:5100********)银行存款在2058388元予以冻结,保全期限为一年。
本院立案后通过网络查控并向银行送达相关文书,已冻结四川银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南延线分理处账号:5105********的银行存款420361.43元,本案已以2058388元为限作冻结处理,实际冻结可用金额0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2月25日至2023年2月25日;已冻结成都龙城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成都新鸿支行账号:5100********的银行存款41.39元,本案已以2058388元为限作冻结处理,实际冻结可用金额0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2月25日至2023年2月25日。
现本案执行完毕,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会理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