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1民初2598号
原告:重庆冠壹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新街1幢1-2。
法定代表人:刘洪琴,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川,重庆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银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区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888号1栋1单元17层1717号。
法定代表人:胡传江,总经理。
裁定理由:原告重庆冠壹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银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重庆冠壹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应按原告重庆冠壹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结果:本案按原告重庆冠壹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仇金玛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余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