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21民初288号
原告:***,男,199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
被告:四川银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888号1栋1-17-17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23336545C。
法定代表人:胡传江,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奇林,男,1990年6月14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四川省平昌县,(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银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证据材料尚需补充,且双方均有意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本纠纷为由,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张重庆
人民陪审员 孙荣华
人民陪审员 彭富琼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石雨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