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421民初1297号
原告:***,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
被告:四川银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市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23336545C。
法定代表人:胡传江,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银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缴费期限内,以双方已在缴费期限内对账目进行了核对,现在双方已无纠纷,无需继续诉讼为由,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重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石雨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