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银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银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25民初2309号

原告:***,男,198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

被告:四川银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888号1栋1单元17层1717号。

法定代表人:胡传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丰都县人,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系公司项目部员工。

第三人:李晓华,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

第三人:黎文元,男,198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银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黎文元、李晓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8元,减半收取计1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