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25民初2309号
原告:***,男,198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
被告:四川银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888号1栋1单元17层1717号。
法定代表人:胡传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丰都县人,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系公司项目部员工。
第三人:李晓华,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
第三人:黎文元,男,198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银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黎文元、李晓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8元,减半收取计1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