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伟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开颜与***、山东伟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颜与***、山东伟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08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峄民初字第425号
原告*开颜,女,1970年11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孟祥国,枣庄薛城东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1年9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枣庄市中至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山东伟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枣庄峄城泓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颜与被告***、山东伟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伟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开颜撤回对被告山东伟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刘国贤
审判员王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