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4民初1479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
被告:**超,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坛山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69201850X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2022年9月1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