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1026民初41号
原告:商洛博龙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刘湾街道办事处刘湾社区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0054782028Q。
法定代表人:李求勃,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先林,男,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腾达,陕西省柞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柞水县润东低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柞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6586963196D。
法定代表人:强俊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商洛博龙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洛博龙公司)与被告柞水县润东低碳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柞水润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洛博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先林、叶腾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柞水润东公司法定代表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商洛博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新长安(集团)柞水县润东低碳建材有限公司饰面花岗岩暨固废加工再利用项目台子沟矿区露天采矿(剥离)工程施工合同》于2021年3月18日解除;2、判令被告柞水润东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999633元,并承担自2021年3月3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期间的利息(按照银行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相关情况
2020年4月10日,原、被告签订《新长安(集团)柞水县润东低碳建材有限公司饰面花岗岩暨固废加工再利用项目台子沟矿区露天采矿(剥离)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工程施工合同)。2021年3月5日,双方对工程进行了结算。2021年3月18日,原、被告签订《合同解除协议》。
一、工程位置:商洛市柞水县XX镇XX村XX组(小地名:台子沟);
二、工程名称:台子沟矿区露天采矿(剥离)工程施工项目;
三、合同约定的工期:长期,项目投产起至项目全部生产结束之日止;
四、实际开工日期:2020年5月10日;
五、实际停工日期:2021年1月10日;
六、工程款结算总额:6399633元;
七、已付工程款金额:440万元;
八、拖欠工程款金额:1999633元;
九、解除协议约定拖欠工程款的支付时间:2021年3月31日前;
十、解除协议中专项约定:如被告未按解除协议中约定的日期付清工程款,则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十一、催要工程款时间:2021年3月。
上述事项,原告商洛博龙公司提交了证据予以证实,被告柞水润东公司无异议。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商洛博龙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柞水县润东低碳建材有限公司2020410之间的《新长安(集团)柞水县润东低碳建材有限公司饰面花岗岩暨固废加工再利用项目台子沟矿区露天采矿(剥离)工程施工合同》已于2021年3月18日解除;
二、被告柞水县润东低碳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商洛博龙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99633元及逾期利息2021331(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4月1日起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00元,减半收取计11650元,由被告柞水县润东低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舒 挺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解淇宇
书 记 员 柯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