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博龙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商洛博龙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柞水县润东低碳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1026执恢66号 申请执行人:商洛博龙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省柞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柞水县润东低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柞水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商洛博龙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柞水县润东低碳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柞水县人民法院2022年2月22日作出的(2022)陕1026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999633元及逾期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4月1日起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支付案件受理费11650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3.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22396.3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柞水县下梁镇四新二组台子沟矿区的全流程制砂生产线一条并委托陕西高远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但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评估机构暂无法实地查勘。由于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4月6日,陕西高远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给本院出具了陕高评报字[2023]13号资产评估报告,本院给双方当事人送达后于2023年4月17日依职权恢复本案的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商洛博龙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柞水县润东低碳建材有限公司再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1.对于下欠的工程款1365066.28元(本院于2022年5月5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案款134566.72元并让申请执行人予以领取,被执行人于2023年4月12日主动给申请人偿还了工程款5000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11650元、评估费2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被执行人承诺分两期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其中,工程款5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650元、评估费20000元,合计531650元,在2023年5月8日之前支付;下欠部分(具体金额据实计算)在2023年6月9日前支付;2.若被执行人未按照第一条协议内容如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3.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柞水县人民法院终结本案的执行;4.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柞水县人民法院存档一份;5.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加盖公司印章后发生法律效力。现上述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陕1026执恢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兰国华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田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