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博龙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商洛博龙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柞水县润东低碳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1026执211号 申请执行人:商洛博龙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 被执行人:柞水县润东低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柞水县。 申请执行人商洛博龙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柞水县润东低碳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柞水县人民法院2022年2月22日作出的(2022)陕1026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999633元及逾期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4月1日起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支付案件受理费11650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3、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22396.3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中,经本院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税务信息,无证券、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无房产信息,其名下有少量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本院已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并经本院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在柞水县下**XXXXXX生产线一条,本院已裁定予以查封并正在进行评估拍卖,但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评估机构暂无法实地查勘。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对于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工程款及利息、案件受理费,除本院已经扣划并让申请执行人予以领取的134566.72元以外,下欠部分申请执行人未受偿。本案执行费也暂未执行到位。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经合议庭评议,认为符合终本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兰国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田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