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能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国能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国能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82民初7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红旗汇成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双莲装备工业园(荆宜高速双莲出口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2882632439U。
法定代表人:朱恒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立禾,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湖北国能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中北路**世纪彩城**颖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303422403F。
法定代表人:乐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国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枝江市白洋镇陵江后街**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673650809C。
法定代表人:陈铄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陈铄荣,男,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湖北红旗汇成电缆有限公司与湖北国能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国能电气有限公司和陈铄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作出(2020)鄂0582民初7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300000元或将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湖北红旗汇成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红旗汇成电缆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国能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国能电气有限公司和陈铄荣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华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