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能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安赫电气有限公司与湖北国能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91执102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
法定代表人:奚祥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国能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乐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苏1191民初34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54198元,并负担执行费671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国能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0911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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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曹涌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盛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