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能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红旗汇成电缆有限公司、湖北国能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82民初75号
申请人:湖北红旗汇成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双莲装备工业园(荆宜高速双莲出口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2882632439U。
法定代表人:朱恒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立禾,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湖北国能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中北路**世纪彩城**颖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303422403F。
法定代表人:乐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国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枝江市白洋镇陵江后街**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673650809C。
法定代表人:陈铄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陈铄荣,男,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申请人湖北红旗汇成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国能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国能电气有限公司和陈铄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红旗汇成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湖北国能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国能电气有限公司和陈铄荣的银行存款冻结4300000元或将被申请人湖北国能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国能电气有限公司和陈铄荣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湖北红旗汇成电缆有限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红旗汇成电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湖北国能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国能电气有限公司和陈铄荣的银行存款冻结4300000元或将被申请人湖北国能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国能电气有限公司和陈铄荣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华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