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能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亚星新能线缆有限公司与湖北国能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03民初2064号
原告:湖北亚星新能线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8B6YM4X,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伍临路**。
法定代表人:曹琪琪,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北国能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303422403F,,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江山多娇****楼****
法定代表人:乐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亚星新能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国能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北亚星新能线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亚星新能线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亚星新能线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湖北亚星新能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左 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钟圆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