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能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红旗汇成电缆有限公司、湖北国能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582执79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红旗汇成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双莲装备工业园。
被执行人湖北国能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中北路233号世纪彩城A区颖苑4单元9层2号。
被执行人湖北国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白洋镇陵江后街20号。
被执行人陈铄荣,男,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住浙江省乐清市,现住枝江市。
湖北红旗汇成电缆有限公司与湖北国能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国能电气有限公司、陈铄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湖北红旗汇成电缆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当阳市人民法院(2020)鄂0582民初7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北国能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国能电气有限公司、陈铄荣支付货款、逾期付款违约金2422524.2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26625元。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国能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国能电气有限公司、陈铄荣的银行存款2449149.27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张春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卢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