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能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国能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宜昌江发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0591民初28号
原告:湖北国能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中北路**世纪彩城**颖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303422403F。
法定代表人:乐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琳,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江发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发展大道****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5R273T。
法定代表人:刘宝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新疆,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011164412、胡银波,公民身份号码511224196605041818、向杰,(因其不符合法律规定,本庭不予准许其出庭,但旁听了庭审)。
原告湖北国能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江发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未准许其出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北国能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8万元,并以1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原告承包宜昌江发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的10KV基建工程并施工,合同价款43万元,付款方式为供电公司验收送电后起计60天内一次性支付全额工程款。2019年7月8日,原告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了竣工验收并将该工程交付被告使用,但被告仅在2019年10月10日及2019年12月31日支付工程款共计25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支付剩余工程款,故原告依法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宜昌江发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13日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工程名称宜昌江发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10KV基建工程,合同价款43万元整,付款方式为供电公司验收送电后60天内一次性支付全额工程款,具体时间为自2019年7月9日开始起计60天内支付。2019年7月9日《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意见单》载明宜昌江发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10KV基建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被告于2019年10月10日支付10万元、2019年12月31日支付15万元,合计25万元工程款,尚欠18万元遂酿成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意见单》等,以及开庭笔录在卷佐证,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湖北国能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宜昌江发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且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义务享受权利。本案中,宜昌江发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10KV基建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表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依约应支付原告对应的合同价款。被告已支付了25万元,尚欠18万元。此18万元,被告从应支付之日起,承担相应的资金占用费。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自2020年8月10日开始计算资金占用费,系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不予干预。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宜昌江发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国能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万元,并承担以18万元为基数、按2020年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8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
驳回原告湖北国能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湖北国能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00.16元、由被告宜昌江发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49.84元;被告宜昌江发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判项时将此1349.84元一并支付给原告湖北国能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青山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屈笑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