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85执35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

被执行人:***,男,1976年02月1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2020年4月9日、7月23日两次网络查控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20年8月20日对其不动产进行了查询,并于2020年7月24日对其发布了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学军

审判员  王雷学

审判员  张志胜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冯国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