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东高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481民初4747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山东善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高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荆河西路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169908129K
法定代表人:孙作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绍明,男,195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原告***与被告山东高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第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20元,减半收取计2760元,诉讼保全费19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曰涛
审 判 员  蒋继伟
人民陪审员  邱宝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