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材经营租赁站、山东高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滕州市华宏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博民执字第477号
申请执行人:******建材经营租赁站,住所地博山区西过境路西山货运站。组织机构代码:66670484-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滕州市华宏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荆河西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建材经营租赁站与山东高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博商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04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博山区人民法院(2014)博商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