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91民初7073号
原告:成都美美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紫竹北街51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刘勇,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绍华,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
被告:李兆麟,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成都美美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美佳公司)与被告李兆麟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
原告美美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李兆麟向原告支付设计款项7万元;2.被告李兆麟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8月27日签订《室内装修设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红星电竞馆的2000平方米室内装修进行设计,设计费为15万元。”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完成了设计并将设计图纸交予原告,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目前尚欠7万元未支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尾款,但遭到被告的拒绝。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李兆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系自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李兆麟的住所地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西乡县,非本院辖区。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根据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案涉项目地点在甘肃省兰州市,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亦不在本案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孙泽海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