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美美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美美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李兆麟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91民初7073号
原告:成都美美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紫竹北街51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刘勇,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绍华,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
被告:李兆麟,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成都美美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美佳公司)与被告李兆麟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
原告美美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李兆麟向原告支付设计款项7万元;2.被告李兆麟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8月27日签订《室内装修设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红星电竞馆的2000平方米室内装修进行设计,设计费为15万元。”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完成了设计并将设计图纸交予原告,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目前尚欠7万元未支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尾款,但遭到被告的拒绝。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李兆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系自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李兆麟的住所地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西乡县,非本院辖区。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根据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案涉项目地点在甘肃省兰州市,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亦不在本案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孙泽海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