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美美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成都美美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07民初5791号
原告:成都美美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绍华,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平,男,汉族,1977年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美美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美美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美美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美美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成都美美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雷田怡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颜钰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