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美美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成都某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7民初16559号 原告:***,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成都某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与被告成都某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