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7民初16559号
原告:***,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成都某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与被告成都某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