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02民初235号
申请人:开发***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大泉路新宇加气砖厂对面。
经营者:陈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雷,湖北牧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中豪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旧街政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魏一凡。
申请人开发***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与被申请人武汉中豪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武汉中豪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85万元或者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申请人提供的保全财产线索为:
户名:武汉中豪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武汉晴川支行,账号:57×××29。
户名:武汉中豪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湖北咸宁农村商业银行官埠支行,账号:82×××26。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和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中豪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5万元,在冻结款额内停止办理支付手续,冻结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保全费用4770元由申请人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邵光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