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02民初235号之一
申请人:武汉中豪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旧街政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魏一凡。
被申请人:开发***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大泉路新宇加气砖厂对面。
经营者:陈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雷,湖北牧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部分财产保全措施,即:请求解除对武汉中豪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超出存款85万元之外的部分资金的冻结,并已提交了供冻结的存款余额已满足了85万元冻结限额的银行流水记录(附:申请人提交的供依法继续冻结的余额已满足了85万元冻结限额的银行账户流水单)。
经审查:本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保全财产线索,对武汉中豪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共计85万元限额的存款办理了冻结手续。在本院办理了冻结手续之后,被冻结账户内陆续进账存款累计已超过85万元的冻结限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武汉中豪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超出85万元冻结限额之外的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邵光东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刘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