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豪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送(2021)鄂0202执保31号、(2021)鄂0202民初235号之一武汉中豪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开发区兴辉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02民初235号之一

申请人:武汉中豪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旧街政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魏一凡。

被申请人:开发***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大泉路新宇加气砖厂对面。

经营者:陈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雷,湖北牧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部分财产保全措施,即:请求解除对武汉中豪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超出存款85万元之外的部分资金的冻结,并已提交了供冻结的存款余额已满足了85万元冻结限额的银行流水记录(附:申请人提交的供依法继续冻结的余额已满足了85万元冻结限额的银行账户流水单)。

经审查:本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保全财产线索,对武汉中豪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共计85万元限额的存款办理了冻结手续。在本院办理了冻结手续之后,被冻结账户内陆续进账存款累计已超过85万元的冻结限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武汉中豪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超出85万元冻结限额之外的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邵光东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刘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