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424民初1177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0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身份证号412324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广建新型建材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经济开发区椰风路东侧、梨花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MA2NDLXL1B。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同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砀城镇人民西路南侧红源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793559807X。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总经理。
被告:柘城县海纳百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惠济乡单楼村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4MA9G3GYY2T。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5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身份证号41142419********。
原告***与被告安徽广建新型建材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建公司)、安徽同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同创公司)、柘城县海纳百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海纳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建公司、同创公司、海纳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广建公司、同创公司、海纳公司向原告***支付工资45000元: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广建公司厂区的项目有同创公司承建,被告同创公司把部分项目又分包给海纳公司,被告海纳公司又把部分项目转包给被告***进行施工.原告于2021年3月份至2021年7月份跟随被告海纳公司、***在安徽省砀山县从事钢结构。拖欠原告工资45000元,由被告海纳公司、***出具的欠条为证。原告认为被告海纳公司、***应当承担给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而被告广建公司、同创公司将工程转包给被告海纳公司、***,被告广建公司、同创公司按规定应当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至少应当在未支付工程款限额内,给付农民工工资。现原告多次向各被告催要工资未果,为此,原告依法向你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广建公司辩称:一、被告广建公司没有向原告支付工资的责任。广建公司作为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同创公司,同创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与海纳百川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大清包合同书》,将工程以“大清包”的方式转包给海纳百川公司,后续由海纳百川公司进行施工。而广建公司只与同创公司存在发包、承包关系,与海纳百川公司及***、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故广建公司没有向工人支付工资的责任。二、应由海纳百川公司及***承担向原告支付工资的责任。本案中海纳百川公司将部分项目分包给***,***作为自然人,不具备承包工程的相应资质,原告与***存在雇佣关系,支付工资责任主体应为海纳百川公司及***;且海纳百川公司及***向原告出具欠条,证明海纳百川公司及***承担向原告支付工资的责任,所以原告工资应由海纳百川及***承担。综上所述,恳请法庭查明事实,驳回***对广建公司的诉求。
被告同创公司辩称:一、被告同创公司没有向原告支付工资的责任。广建公司作为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同创公司,同创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与海纳百川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大清包合同书》,将工程转包给海纳百川公司,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方式为“大清包”,即除施工主材外其余包括人工、辅材施工设备等均由承包方承担。同创公司除提供必要的施工主材、图纸等外,仅需按工程节点向海纳百川公司支付工程款,工人工资方面不需由同创公司承担。二、应由海纳百川公司及***承担向原告支付工资的责任。本案中海纳百川公司将部分项目分包给***,***作为自然人,不具备承包工程的相应资质,原告与***存在雇佣关系,支付工资责任主体应为海纳百川公司及***;且原告起诉状中表明海纳百川公司及***向原告出具欠条,则证明海纳百川公司及***认可自身向原告支付工资的责任,所以原告工资应由海纳百川及***承担。综上所述,恳请法庭查明事实,驳回***对同创公司的诉求。
被告海纳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位于砀山县经济开发区被告广建公司标准化厂房项目有被告同创公司进行承建,被告同创公司承包该工程后把部分劳务项目(钢、木、***结构安装)又转包给被告海纳公司,原告于2021年3月份至2021年7月份在被告海纳公司承包该项目从事钢结构工作。2021年7月19日经核算拖欠原告工资45000元,被告海纳公司、***共同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现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工资未果。
另查明,被告同创公司已经于2021年2月3日至2021年12月20日分24次向被告海纳公司支付了全部工程款2257473元。
上述事实,有欠条、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书、合同协议书、转账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海纳公司在砀山县承包劳务工程,原告***在被告海纳公司承包的工程从事钢结构安装工作,经核算拖欠原告工资45000元未支付,因该工资由被告海纳公司、***共同向原告出具欠条,故原告诉请被告海纳公司、***支付工资45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广建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具有资质的被告同创公司,被告同创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将部分劳务工程转包给具有资质的被告海纳公司,且工程竣工后已经足额向被告海纳公司支付了全部工程款,故被告广建公司、同创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柘城县海纳百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向原告***支付工资45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柘城县海纳百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