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7378号
原告:**,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同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793559807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同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55元,减半收取计23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静